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记者今天获悉,受到书画界广泛关注的“舒同作品真伪案”,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,即“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”中有争议的署名为“舒同”的5幅作品,不是舒同的真迹,系侵权作品;中国书法杂志社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在《中国书法》、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和《文汇报》上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。
舒同(1905年——1998年)是已故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、书法艺术大师、“舒体”创立者。
据了解,1998年11月24日至29日,由中国书法杂志主办的“当代书法京华十一家遗作展”在中国美术馆举行,其中展出了10幅署名“舒同”的书法作品。在开展当日,前来参观的舒同的遗孀王云飞即向主办单位提出,有5幅被注明是“蒙山人”提供的作品是伪作,要求将其撤下。中国书法杂志社认为这一要求根据不足,予以拒绝,并继续展出。为此,王云飞以中国书法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舒同的著作权为由,将中国书法杂志社告上了法庭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书法杂志社败诉。中国书法杂志社不服判决,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中国书法杂志社是此次书法展的主办单位,应对参展作品负有审查的责任。原审法院因中国书法杂志社不能提供相反证据,所做的对事实的认定及判决,程序合法,理由成立,应予确认。
法院在判决中称,鉴于目前关于应如何对书法作品作出真伪鉴定问题尚存争议,虽然案件在审理中曾两次对作品真伪进行了鉴定,但综合判断现有各类证据,还不能足以认定这5幅作品为舒同手书真迹。因此,法院依法作出了基本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。